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远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一路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49631Y。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霖,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凤珍,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配偶,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远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珍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远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远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远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青岛远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