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217138J,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伍家岗小学)。
代表人:王秋月,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李明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申请人:孔祥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申请人: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与李明才、孔祥菊、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李明才、孔祥菊、杜某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才、孔祥菊、杜某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