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裴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庆,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诺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长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裴雩与被申请人江苏诺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53万元。申请人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5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诺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