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赵某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方(系原告赵某的舅舅),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法定代表人:邵义吉,系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