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曲靖市陆良县教师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3350T。

被申请人:云南紫丁香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65991。

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217350。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省东方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紫丁香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210368.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件已撤诉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物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0368.00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账户:13×××9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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