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铭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孟忠,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主,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欣泽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5093P。

法定代表人:李健军。

被申请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二塘坡村民小组,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二塘坡。

代表人:蒙赞标,队长。

被申请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48号。

代表人:莫名威,书记兼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铭政与广西欣泽谊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二塘坡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铭政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欣泽谊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二塘坡村民小组名下共计价值10155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01550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210000717]为申请人李铭政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铭政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欣泽谊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二塘坡村民小组名下共计价值101550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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