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永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左天龙,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永成诉被告左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成、被告左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永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400元,并支付利息100元,另支付交通费、误工费200元,共计2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20年10月15日被告左天龙向原告借款24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2020年11月1日还清借款,但至今未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
被告辩称 左天龙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但钱不是我借的,与我无关。此款是我前妻李梦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二人的饭店所欠的货款,立下借条时我二人已经离婚,所以这个钱不是我欠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左天龙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赵永成借给左天龙2400元整贰仟四百元整,11月1日之前还清。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
庭审中,双方对借条之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对借条之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左天龙称借条中的欠款不是他借的,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赵永成向左天龙索要货款,左天龙不能及时给付,为赵永成立下借条一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赵永成单就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左天龙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误工费,并无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左天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永成欠款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左天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立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