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罗红应缴纳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吴学志经济损失人民币1973元。因被执行人罗红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将罚金、退赔部分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罗红名下为零星银行存款,在财付通为零星存款,共计扣划得349.82元上缴国库。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织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织金县村委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令。
本案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红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