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翟文辉,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7649009570。

法定代表人:阮方义,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木林与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8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6970.3元给申请执行人周木林。案件受理费1112.13元由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已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冻结,本院亦以10万元为限予以轮候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区××商业广场××楼××层××号商铺[产权证号:粤(2020)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20561号](轮候查封)及其名下位于湛江市××区××商业广场××楼××层××号商铺[产权证号:粤(2020)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8917号](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6月26日将含该商铺在内的20间商铺抵押给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并与该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贰亿柒仟万元,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查封的商铺。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G×××××、粤G×××××、粤G×××××和粤G×××××的车辆,因暂时无法查到上述车辆的踪迹,并且本院已查封上述商铺,因此不对上述车辆进行超标的查封。此外,被执行人目前企业状态为登记成立。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