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严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霭云路1号明月苑38幢150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洪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加收日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嵩山路沙田锦绣天地3号楼402。
经营者:赵文文。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严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加收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04日立案。原告中山严选服饰有限公司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请求变更诉请第二项诉请金额为10000元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漯河市郾城区加收日用品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撤诉并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严选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严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严选服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