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兰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发区凤城七路赛高悦府T4号楼1单元1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04638。 法定代表人:高良,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兰振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兰振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振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14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洪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