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陈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与被告陈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立案,并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小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原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