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海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龙、王洪兴,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晁新亮,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海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晁新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青岛海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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