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卓凡,该公司法务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兴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陈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郑留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兴月、陈林、郑留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8)苏0303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苏0303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