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丰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八家河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罗文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湘西佳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迁陵镇畜牧水产局附楼。

法定代表人:王礼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意丰,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界丰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西佳佑牧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丰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丰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家界丰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张家界丰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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