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文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陆宝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徐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陶文栋与陆宝金、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的(2020)苏1084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文栋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宝金、徐建林在继承徐少华的遗产范围内给付163794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322元由被执行人陆宝金、徐建林承担。我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资金有大额变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0日、26日、6月3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钱江成、金育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高邮市汤庄镇汉留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当地居住,不知去向,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
3、根据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钱江成、金育智名下无房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江成、金育智的下落且其名下无房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4、本院已于2021年4月27日至案外人××、被××人××、××户籍地高邮市××村调查,未发现徐少华相关遗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继承徐少华的遗产线索。
5、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案外人徐少华的遗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徐建林、陆宝金继承案外人徐少华遗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磊
审判员 黄政
审判员 程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