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职工,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钟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国县第二医院职工,住兴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海英申请执行钟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玉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赣0732执恢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青 审判员 范国军 审判员 辛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