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职工,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钟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国县第二医院职工,住兴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海英申请执行钟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玉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赣0732执恢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青 审判员 范国军 审判员 辛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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