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告:陈家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云南昌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三诉被告陈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陈小三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小三撤回对被告陈家乐的起诉。
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小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