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8号2栋1单元6层6113号。 法定代表人:苟一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张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四川茂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一林 书 记 员 张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