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德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李西康,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德强与李西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80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到本院达成了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9)川1802民初8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颜昌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