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08691192X。
负责人:邹光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陶绍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陶绍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王天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周建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陶绍中、陶绍红、王天碧、周建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渝0156民初427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绍中、陶绍红、王天碧、周建容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陶绍中借款1345125.03元及利息,同时对1.陶绍红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住宅房屋(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2.王天碧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住宅房屋(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3.王天碧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商服用房(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4.周建容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商服用房(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以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受理费8727.48元由陶绍中、陶绍红、王天碧、周建容共同承担。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绍中、陶绍红、王天碧、周建容未按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查到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陶绍红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住宅房屋(XXXX房地证XXX字第XXX号),王天碧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住宅房屋(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王天碧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商服用房(XXX房地证XXX字第XXXX号),周建容所有的位于武隆区XX镇XX路XX号商服用房(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以上房屋本院已查封,依法进行了网络一拍、二拍、变卖流标,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解除查封。查到被执行人陶绍中存款共计3629.13元,已扣划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陶绍中在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送达给了该公司扣留并提取。同时,查到被执行人周建容有存款5315.29元、陶绍红有存款3412.19元,共计8727.48元为本案受理费,扣划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41495.9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柯晓兰
审判员 李 霞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