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红玉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于亭亭。 被告:陈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 被告:张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红玉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国、张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山东红玉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东红玉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