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