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项青南吉,农民,现住同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仁青扎西,农民,现住同仁县,公民身份号码:×××。 马叶协卓玛: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同仁县曲库乎乡江什加村*号*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青南吉与被执行人仁青扎西、马叶协卓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项青南吉与被执行人仁青扎西、马叶协卓玛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1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仁青三智 审判员 李 毛 吉 审判员 郭 世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完玛才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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