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海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侃。

委托代理人戴伟嘱。

委托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龚正。

委托代理人章步云。

委托代理人孙艳秋。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海德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胡海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戴伟嘱、陆阳,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章步云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海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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