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城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47号文化宫大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顾晨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卿卿,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雷,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丽,女,****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姜炜,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伟,女,****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李黎,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启东市城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卿卿、陈雷雷、黄姜炜、彭秀丽、黄李黎、周伟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城南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施卿卿称其所有的位于启东市××新村××号楼××室因公共管道堵塞,导致房屋内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已到现场查看,施卿卿所称的管道是室内管道,不是物业管理范围。如果是室外管道堵塞,上诉人才有管理义务。2.一审判决认为陈雷雷、黄姜炜、彭秀丽、黄李黎、周伟伟作为施卿卿同幢楼的上下邻居,按正常生活方式用水,没有人为原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共管道堵塞,施卿卿室内返水系公共管道老化堵塞所致,不是事实。管道老化会造成堵塞吗?如果老化会造成堵塞,那么是不是所有小区的管道都会出现返水?3.一审判决认定施卿卿对自身财产损失负担20%的责任,比例过小。家是生活的地方,如果施卿卿在3月25日第一次返水后就采取措施,怎么导致5月9日事件?如果及时发现后采取措施,就不会造成财产损失。4.施卿卿自2015年至今未向上诉人交过物业管理费,但上诉人被告知情况后立即到其家中查看情况,认为室内管道堵塞,不是物业服务范围。5.施卿卿室内返水的原因可能是由其使用不当或其楼上楼下使用不当所致。施卿卿××室是中间楼层,依常理判断如果××室堵塞,那么××室更是无法生活。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有待进一步查明。
被上诉人辩称
施卿卿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雷雷辩称,2019年两次堵塞的原因是,下水铸铁管道内部的铁锈往下掉,管道锈得太厉害了,加上厨房垃圾,就堵上了。2019年3月份清理了之后好了,5月份又堵住了。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堵塞是在2楼和3楼之间,返水是在我××室,我家水渗下去,导致施卿卿家墙面有水渍。这次我不在家,××室通知我家说我家水渗下来到了××室。我没有通知物业,就通知修下水管道的人来修理了,通下去,就处理完毕了。第二次堵点我们推测是在1楼和2楼之间,因为是2楼返水。之后我们四家人坐下来讨论,将内径大概是5公分的原旧管道换掉了。下水管道堵塞也不是我们用户的责任,和我们没有关系。如果说我们能够预见或者预判的话,发生这个事情我们有责任。我作为这个事件的另一个受害者,对一审判决服判,无异议。评估报告里石膏线有部分是第一次返水造成的,墙面漆是第一次返水造成的,其他损失和第一次返水没有关联。
一审原告诉称
施卿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雷雷、黄姜炜、彭秀丽、黄李黎、周伟伟、城南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255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施卿卿与陈雷雷、黄姜炜、彭秀丽、黄李黎、周伟伟系上下邻居关系。施卿卿系启东市汇龙镇××新村××号楼202室的产权人。陈雷雷系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的产权人。黄姜炜、彭秀丽系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的产权人。黄李黎、周伟伟系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的产权人。城南物业公司系南苑新村××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2019年3月25日,因位于卫生间一侧的一至四楼公共排水管道老化堵塞,排水不畅,导致其家中返水,后被及时发现。2019年5月9日,施卿卿再次到查看,发现室内再次返水,房屋天面、地板、门套等设施大面积积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施卿卿的申请对其因浸水导致的财产损失委托盐城富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10月7日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启东市汇龙镇××新村××号楼××室因房屋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8100元。施卿卿支出评估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施卿卿所有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新村××号楼××室因公共管道堵塞,导致房屋内返水,财产损失,施卿卿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一审法院认为,陈雷雷、黄姜炜、彭秀丽、黄李黎、周伟伟作为施卿卿同幢楼的上下邻居,按正常生活方式用水,没有人为原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共管道堵塞,对施卿卿室内返水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负担赔偿责任。施卿卿室内返水系公共管道老化堵塞所致,城南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楼道的管理部门,理应在第一次发生返水事件后积极采取措施,履行维修公共管道的职责,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施卿卿家中因相同原因再次返水,故城南物业公司应对施卿卿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施卿卿在家中第一次渗水后,在明知系共同管道堵塞而导致家中返水,且在该原因未予排除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物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家中返水,并导致损失扩大,故其对自身财产损失亦应负相应的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及对财物损失的影响大小,酌定由其自行负担损失的20%,其余损失由城南物业公司承担。 关于施卿卿的损失,已由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富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启东市汇龙镇××新村××号楼××室因房屋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8100元,该损失应由城南物业公司负担其中的80%,即为6480元。其余损失由施卿卿自行负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城南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施卿卿财产损失6480元。二、驳回施卿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施卿卿已预交),由施卿卿负担163元,城南物业公司负担56元;评估费3000元(施卿卿已预交),由施卿卿负担2239元,城南物业公司负担761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城南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度),《小区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的照片打印件,启东市人民政府汇龙镇南城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2019年5月9日的录音、视频,《启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11月15日启发改〔2019〕98号文件)复印件。本院对上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方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业主委员会代表人施圣章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本院还对启东市汇龙镇南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科长张徐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调查笔录。施卿卿与陈雷雷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之后,施卿卿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邮寄了光盘与打印件,对于第一次、第二次受损情况照片进行了分类;城南物业公司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邮寄了支付物业公示栏费用的发票等证据。本院认为,城南物业公司提交的上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度)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其证明力以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问题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在本院判决理由部分(下文“本院认为”之后)进行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8年12月31日,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业主委员会(甲方,代表人施圣章)与城南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甲方将××苑××村(幢号:2-26幢)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约定,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七条“对住宅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总下水管、排污管总道、窨井及消防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管理,对破损严重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十四条“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业主委员会与城南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与城南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城南物业公司上诉称案涉共有下水管不是其公司服务范围,但是从上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条内容来看,城南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总下水管、排污管总道”,并没有排除案涉共有下水管。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一栏“住宅区内主干道、总下水管和排污管总管(室外横向管道)、窨井及消防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与管理,对破损严重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确保总管及窨井每年疏通、清捞一次”中虽然注明管道是指室外横向管道,但是并未得到业主的认可,难以认定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启东市人民政府汇龙镇南城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以及张徐、施圣章在本院调查中虽对于上述合同中城南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均进行了限制解释,但是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因此,案涉共有下水管属于城南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城南物业公司对于案涉共有下水管的疏通应尽到服务义务。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下水管堵塞返水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城南物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案涉共有下水管的疏通已尽到服务义务,因此其应当对案涉下水管堵塞返水导致施卿卿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施卿卿未交纳物业费,城南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其主张,城南物业公司依照约定为全体业主服务,不能因为某些业主或者个别业主不交纳物业费,而拒绝服务。因此,一审法院确定城南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城南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上诉人启东市城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晓威 审判员 谭松平 审判员 王建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