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号。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宝兴实业有限公,住所地广**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上步大厦**B。

法定代表人:李泽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占琴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唯品会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宝兴实业有限公司(万宝兴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6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王占琴上诉称,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6543号民事裁定,本案交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买卖合同的收货地在盐城市××湖区,故本案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属于违反最高法院解释的霸王条款,在方便经营者诉讼的同时对于消费者的行为造成不便,且未能达到特别提示的标准。实际生活中,网民或用户对于用户协议大多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甚至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广州唯品会公司提供的《唯品会服务条款》中仅对协议管辖条款加粗加黑,未能以明确的方式使一般客户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广州唯品会公司通过快递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盐城市××湖区盐淮车站众运物流,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王占琴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65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