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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润,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刑诉(2021)20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润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润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润系绍兴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负责布匹的进出仓工作。2020年7、8月开始,被告人罗润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将该仓库内的布匹卖给徐兴、周凯等人,违法所得24余万元。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732966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润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报告、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工资账单、盘库清单、明细数量、房屋租赁合同,杜涌锐、冯义、陈泽丽、姚杰、徐兴、周凯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微信账户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罗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罗润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润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罗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润退赔给绍兴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七十三万二千九百六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刁学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魏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