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谢通门县人,牧民,现住西藏尼玛县。 被告:扎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尼玛县人,牧民,现住西藏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与被告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次仁顿珠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次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次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玛拉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仁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