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作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鲁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鲁作钧与被执行人鲁玉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27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鲁作均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生活费12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鲁作钧给付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生活费1200元。 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