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可居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何振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君,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学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公民身份号码:61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可居支行诉被告汪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被告汪学进已结清拖欠贷款之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可居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可居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8.7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可居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可居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