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某月,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陆某医,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韦某月与陆某医借款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督3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某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陆某医履行义务:(1)向韦某月支付300,644元;(2)向韦某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10元。

在执行(2021)桂1227执恢42号案中,当事人双方事前自行沟通,于2021年6月1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某医已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即一被执行人陆某医于2021年6月17日给付申请人300,644.00元;二是被执行人陆某医负担该案执行费4,410元;三是申请人韦某月放弃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督3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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