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张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刘会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张春济、张坤与刘会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春济、张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春济、张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张春济、张坤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帅 书 记 员 崔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