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谭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12121647。系申请人唐湘配偶。 被执行人曾某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某宏(曾用名陈某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某、谭某华与被执行人曾某志、陈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谭某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某志、陈某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志、陈某宏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理财、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15日向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某志、陈某宏的不动产登记状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15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曾某志、陈某宏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曾某志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1322执恢394号-1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曾某志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内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1322执恢394号-2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曾某志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某志、陈某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34976.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曾均安 审 判 员 袁仕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志红 法官助理 曾电新 书 记 员 曾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