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4400号 申请执行人:单德强,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赵齐姑,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鲁兴家,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鲁宁,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单德强与赵齐姑、鲁兴家、鲁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赵齐姑、鲁兴家、鲁宁共同返还单德强4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义务人赵齐姑、鲁兴家、鲁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单德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赵齐姑、鲁兴家、鲁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轮候查封赵齐姑、鲁兴家、鲁宁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赵齐姑、鲁兴家、鲁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毛 成 审 判 员 吉 立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