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 经营者:马煜翔,****年**月**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四季绿城B区7号楼1单元102室居民,住运城市鑫地理想城28号楼4单元601室。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与被告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