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         经营者:马煜翔,****年**月**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四季绿城B区7号楼1单元102室居民,住运城市鑫地理想城28号楼4单元601室。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与被告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利鑫干菜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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