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某,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吴某,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982民初2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潘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潘某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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