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喜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审第三人:大城县鑫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邱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张子兴,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喜深因与被上诉人张子兴、张志杰,原审第三人大城县鑫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喜深以已与被上诉人张子兴、张志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喜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喜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73元,减半收取33586.5元,由上诉人孙喜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