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男,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同县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边丽娟,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2018年6月26日,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