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薛忠,男,生于****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侯俊亚,男,生于****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忠、侯俊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61443.56元,并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1元、申请执行费82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薛忠、侯俊亚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