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横岭咀组,公民身份号码:440××××××××××××015,系原告丈夫。

被告:潘阳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潘艳红诉被告潘阳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艳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被告潘阳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丰田锐志车一台(粤F×××××)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3.押车期间的违章由被告负责,归还车时请被告处理好违章。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潘洁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5月4日向被告借现金5万元,以丰田锐志车抵押,2020年11月18日原告丈夫将5万元归还给被告,但被告迟迟不归还原告的丰田锐志小车,经原告丈夫多次催促至今,因还欠被告4500元没有归还,现已还清全部欠款,被告仍然无归还车辆的意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潘阳志辩称,我同意归还涉案车辆给原告,但是原告需要归还我购买的车辆交强险金1420元,当时原告交付车辆给我的时候没有购买交强险。另外,原告在车辆抵押期间上我家威胁我的父母,对我父母的身心造成了损害,我认为原告还需向我父母道歉,以上原告都做到之后,车辆我会交付给我们之间的见证人罗先保,由原告到罗先保处取回。被告有一笔还款4500元是转账到我一个留给我小孩存助学金的账户上,该账户原告是如何知晓的,还需原告进行说明。原告起诉状所写的事实经过属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7日,原告丈夫潘洁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潘洁以生意经营周转为由向被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20年7月27日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潘洁以原告名下的粤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作抵押。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5月4日将借款50000元交付潘洁,当天潘洁将原告名下的粤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交付被告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时潘洁未按约归还借款,后于2020年11月5日归还了被告30000元,2020年11月18日归还了被告20000元。2020年12月1日,原告以潘洁已归还了被告借款50000元而被告未交还原告用作抵押的车辆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潘洁虽归还了借款本金,但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作为质权人有权占有抵押车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1月,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利息4500元支付给被告,因被告拒收而退回。2021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利息4500元转账至被告的银行账户,但被告至今未将抵押车辆交还原告,原告经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被告在占有使用粤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间产生两次违章记录,一次是在广州市等待红绿灯的时候车轮压到实线,另一次是在广州市行驶的时候没有按照交通指示的线路行驶。

庭审中,被告辩称车辆抵押期间其为车辆购买的交强险1420元潘洁未归还。在潘洁表示当场以微信转账1420元给被告时,被告以借款见证人罗先保已支付给他为由拒绝。2021年5月13日潘洁微信转账1420元给被告,但因被告拒收而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潘洁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潘洁将原告的车辆交付被告以作借款质押,在潘洁已履行了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后,被告已没有理由继续占有原告的车辆,应将原告用作质押的车辆归还原告,并应将其在使用原告车辆期间产生违章记录处理完毕。因此对于原告起诉所提要求被告归还车辆及将违章记录处理完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同意归还车辆,但辩称车辆质押期间其为车辆购买的交强险1420元潘洁未归还,车辆在罗先保处由原告自行去取回。而在潘洁支付该费用给被告时其拒收,且原告不同意自行去取回,因此被告的答辩理由不充分,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潘阳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粤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交还给原告潘艳红;

二、被告潘阳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在其占有使用粤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间所产生的违章记录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阳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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