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号人,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号楼x单元xxx室,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高波,男,芮城县古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克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号人,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号楼x单元xx室,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

注册号:140100106707809(1-1)。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晋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韬,男,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彩云、李克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太原新建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彩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高波、原告李克奇,被告“人民财险太原新建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彩云、李克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19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有如下证据:

1、芮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事故的过程和责任认定;

2、事故车辆交强险投保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3、原告李彩云:①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0日在芮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41597.28元;门诊票据4张,支出门诊费用899.4元;②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25日在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16334.33元;③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6日在芮城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2101.37元;合计60932.38元;

4、李烨光(2020年11月26日已殁):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1月26日在芮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拟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9203.12元;门诊票据5张,支出门诊费446.07元;合计9649.19元;

5、芮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芮城县大王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一份,拟证明受害人李烨光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

6、芮城县大王派出所出具的历史户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李克奇系受害人李烨光(已殁)的父亲,邢格琴系受害人李烨光(已殁)的母亲;

7、赔偿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车主陈仲达成赔偿协议;

8、本院(2019)晋0830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受害人李烨光(已殁)的父亲李克奇与母亲邢格琴已解除同居关系;

9、协议书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李克奇与受害人李烨光(已殁)的母亲邢格琴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给邢格琴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儿子李烨光死亡赔偿就此了结,原告李克奇已将肆拾万元整汇入邢格琴账户。

被告辩称 被告“人民财险太原新建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司机陈仲属于醉酒驾驶,我公司相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请求明确相应的追偿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5日21时27分许,陈仲醉酒后驾驶晋xxx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芮城县平安街清秀苑小区南侧道路处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李彩云驾驶的“landao”牌自行车(车上乘坐李烨光)相撞,致李彩云、李烨光受伤。事故发生后陈仲驾车离开现场,后于2020年11月26日2时许陈仲到芮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11月26日15时许,李烨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本起死人道路交通事故。后芮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陈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彩云不负此事故责任,乘车人李烨光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李彩云系受害人李烨光祖母,原告李克奇系受害人李烨光父亲。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烨光2020年11月25日-11月26日经芮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支出抢救费9649.19元。原告李彩云①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0日在芮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41597.28元;支出门诊费用899.4元;②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25日在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16334.33元;③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6日在芮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2101.37元。

另查明,2021年2月5日经芮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李克奇与车主陈仲达成赔偿协议,除陈仲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应赔付的限额外,陈仲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原告李克奇与受害人李烨光(已殁)的母亲邢格琴于2019年6月12日被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事故处理期间,二人于2021年2月5日达成协议,由李克奇一次性支付给邢格琴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儿子李烨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就此了结,原告李克奇当天将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汇入邢格琴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

事故车辆晋xxx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太原新建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车主陈仲系醉酒驾驶,被告“人民财险太原新建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请求的合理损失,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具体确认如下:

李彩云的损失: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结合病历等证据,支持60932.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50元/天×42天=2100元;3、营养费:酌定为50元/天×42天=2100元;4、护理费:酌定为120元/天×42天=5040元。

李烨光(已殁)的损失:

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支持9649.19元;2、死亡赔偿金:33262元/年×20年=665240元;3、丧葬费:36103.5元;4、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

综上,经核定被告“人民财险太原新建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付原告李彩云、李克奇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赔付原告李彩云、李克奇款额共计198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