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王仕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颜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应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1)湘0408号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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