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阳泉市人,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锦恺隆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东,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2MAOGUWH6XF。         地址:阳泉市美隆国际A座13楼1512室。        

审理经过

原告任建芳与被告阳泉锦恺隆室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任建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阳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5123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1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阳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阳泉市洪城河万熙二期1号楼1单元1503号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42㎡,工程户型:三室二厅二卫。工程造价:8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被告第一期工程款32000元,由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干活粗糙,应付差事,导致出现墙砖开裂、空鼓、脱落;地砖空鼓;卫生间漏水。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为阳泉市洪城河万熙二期1号楼1单元1503号室内装修投入大量资金,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完工,导致原告无法按计划入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询,案涉房产属阳泉市保晋路派出所管辖,故本案应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荣荣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燕娜 书记员    荆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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