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书成,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

原告:陈海艳,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青,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静,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系二原告之女。特别代理。

被告:兰永亮,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系冀T×××××出租车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海,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系被告兰永亮之父。特别代理。

被告: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体育街南侧华庭枫景12号楼2单元203室。系冀T×××××出租车登记车主。

法定代表人:张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系该单位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高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书成、陈海艳与被告兰永亮、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书成、陈海艳以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永亮、武强县超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成、陈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书成、陈海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李书成、陈海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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