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票佳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双鑫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英,经理。
被告:淄博业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北石谷村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纯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北票佳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业伟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北票佳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15600及其利息;2.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3月28号签订供货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海绵铁粉128吨,每吨价格2700元,总金额345600元,被告陆续将货物拉走,并于2018年4月26日给付货款50000元、2018年4月28日给付货款50000元、2018年5月20日给付货款50000元、2018年5月30日给付货款50000元、2018年7月11日给付货款30000元、剩余的货款115600元,此后再未交付,我方本着诚信原则先将货物交付,但被告恶意拖欠,无礼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不予理睬,甚至不接电话。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被告即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服和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票佳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