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汉寿京天龟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郑文先。
审理经过
本院在被执行人汉寿京天龟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汉寿京天龟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25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225元诉讼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