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正宁县人。
被告:王某,正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