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世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委托代理人:宁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执行人: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世昆与被执行人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饲料款本金92662元及利息(以9266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负担受理费1058.5元,执行费129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机动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遂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05元,作为支付饲料款本金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

4.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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