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仁和新村村民委员会(义胜村),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仁和新村党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3ME35442232。 法定代表人:高英军,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仁和新村村民委员会(义胜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50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汤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汤某于2021年7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仁和新村村民委员会(义胜村)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汤某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仁和新村村民委员会(义胜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503执8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宋学庆 审判员  张卫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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